? 刑事訴訟中的翻譯活動,是幫助訴訟當事人和司法人員克服語言障礙、充分實現語言表意的重要途徑。翻譯的真實、準確對于訴訟程序的合法高效進行、法律事實的清楚認定、訴訟當事人權益的保障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刑訴法中關于翻譯人員的規定甚少,實踐中對翻譯人員法律定位的認識也不統一。因翻譯人員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出現了諸多不規范問題,如有的翻譯人員不夠客觀中立地進行翻譯或者在翻譯時消極懈怠等,影響訴訟的正常進行,損害了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鑒于此,有必要對翻譯人員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確。
刑事訴訟翻譯人員的角色定位需從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的特征來界定。刑事訴訟翻譯活動具有以下特征:
知識專業性。翻譯活動是語言之間的信息轉換,講究準確、嚴謹與等效性,這需要借助于翻譯人員專業的語言知識。翻譯人員不僅要通曉所譯語言,還要熟諳翻譯規則。例如,當被翻譯主體所說的詞語比較模糊時,那么翻譯人員也應當選用與“源詞語”涵義同等程度的模糊性的“目的語”表達,不能自作主張譯作意義清晰明確的詞語,此即翻譯中的“模糊度對等”原則。此外,因為訴訟活動中會用到許多專業的法律術語,這也要求翻譯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能夠將這些專業用語清晰地表達出來。刑事訴訟翻譯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活動,翻譯人員應當是專業人員。
主體獨立性。翻譯人員憑借自身的語言知識技能參與訴訟活動,其并不隸屬于公安司法機關,主體上具有類似鑒定人、專家證人等的獨立性。翻譯人員的主體獨立是保證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獲得程序正義的首要前提。如果翻譯人員隸屬于公安司法機關,那么翻譯結果很容易偏向公安司法機關。如果翻譯人員傾向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其很可能利用翻譯活動操縱案件,干擾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因此,翻譯人員應客觀中立、不偏不倚、遵循獨立意志,利用語言知識針對翻譯對象進行翻譯。
活動依附性。翻譯人員的存在就是為了促成“源語言”向“目的語言”轉換,這就決定著翻譯活動對“源語言”有著根本性的依賴,翻譯活動要完全參照“源語言”來進行。所以,翻譯活動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還依賴于翻譯對象的呈現樣態。翻譯活動的證據屬性主要依附于其所翻譯的證據種類,如翻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形成的證據,即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辯解;如翻譯被害人陳述,則其形成的證據即為被害人陳述。
基于刑事訴訟翻譯活動的上述特征,可以看到翻譯人員不同于證人,其不是因了解案件事實而負有作證義務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與案件事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其僅僅是通過筆譯、口譯或手譯活動輔助查明、認知事實。證人是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對訴訟產生影響,而翻譯人員則通過語言轉換促進訴訟中言詞、文字的表達與理解。翻譯人員也不同于鑒定人。鑒定人員需要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訴訟中所涉及的專門性的具體問題通過分析、判斷形成鑒別意見,這種意見帶有一定的結論性質。而翻譯人員則是通過語言的專業知識對言詞或者文字進行轉換,依賴于翻譯對象的本源詞語,主要解決的是語言交流問題。
綜上,翻譯人員在刑事訴訟中應有獨特的訴訟地位,對翻譯人員的法律地位可以這樣界定:刑事訴訟翻譯人員是具備專業知識技能、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持客觀中立立場通過語言翻譯、協助刑事訴訟進行的訴訟參與人。翻譯人員是公安司法機關的協助者,也是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的協助者。在訴訟制度中該角色存在的價值在于消除妨害訴訟進行的語言障礙,進而保證司法運作得以查明事實和保障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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